摘要:3月9日晚21时许,景德镇乐平市公安局城南派出所民警在巡查过程中发现,某足浴店有偷偷开门营业的行为,有顾客在内消费。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》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,我局依法对甘某某作出行政拘留五日的处罚,对王某某作出罚款200元的行政处罚。...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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当前疫情形势平稳,我市企业已逐步复工复产,有关行业也相继恢复营业。但根据《乐平市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应急指挥部通告(第9号)》规定,游乐场、影剧院、KTV、网吧、游戏机室、台球室、健身房、足浴、按摩、游泳馆、棋牌室及其他娱乐休闲场所暂时还不在恢复经营之列。
3月9日晚21时许,景德镇乐平市公安局城南派出所民警在巡查过程中发现,某足浴店有偷偷开门营业的行为,有顾客在内消费。民警及时固定证据,将该店女老板甘某某、技师王某某(女)等人依法传唤至城南派出所做进一步调查。
经询问,甘某某如实陈述了其无视政府紧急状态下依法发布的命令、决定,私自营业,并心存侥幸叫来技师王某某为顾客提供按摩服务的违法事实。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》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,我局依法对甘某某作出行政拘留五日的处罚,对王某某作出罚款200元的行政处罚。
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》第五十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,处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罚款;情节严重的,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,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:
(一)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在紧急状态情况下依法发布的决定、命令的;
(二)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;
(三)阻碍执行紧急任务的消防车、救护车、工程抢险车、警车等车辆通行的;
(四)强行冲闯公安机关设置的警戒带、警戒区的。阻碍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的,从重处罚。
(来源:乐平公安)